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财采发〔2018〕1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湖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文件精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请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不得变通和变相收取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严肃查处。


湖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3日


本文来源:湖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