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七十六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光明日报社全媒体采编发平台IDC及云计算资源服务采购项目(第02包)”(项目编号:ZC-CZB18074)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光明日报社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

当事人2: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

当事人3:光明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云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530-73(集中办公区)

当事人4:北京元恒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恒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科技楼B310

二、基本情况

中直采购中心认为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中直采购中心反映的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涉嫌串通投标的问题,经审查,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十二、云平台基本要求”至“二十一、技术支持方案”内容与格式完全一致,且在元恒公司的投标文件“十二、云平台基本要求”中出现了“由光明云公司提供免费24x7x365现场技术支持服务”和“电话支持,光明云公司提供免费现场技术支持服务”的表述,“二十一、技术支持方案”中出现了“光明云公司提供免费现场技术支持”的表述。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的答复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构成串通投标。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构成串通投标。

2018 10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七十七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药品电子通用技术文档资料管理系统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0708-CMC18N7006)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深圳联想懂的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A201市(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投诉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8

被投诉人2: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

相关供应商: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515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委托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有限公司代为其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代理机构拒绝其投标没有依据。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其近六个月内任何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作为资格证明材料,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缴费历史明细表”等材料,但均无法证明投诉人为其员工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障资金,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代理机构拒绝其投标并无不当。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 10 月 1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七十八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湛江潜水运动学校进口潜水器材及进口健身训练器材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PQW18/1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深圳市中天潜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英龙展业大厦20楼2016号

被投诉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

 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3号

相关供应商1:三亚连洋体育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连洋)

 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473号东海雅苑A-105-2

相关供应商2:北京经纬舜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舜承)

 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2号二层

当事人:湛江潜水运动学校(以下称采购人)

 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4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装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供应商三亚连洋与经纬舜承存在管理关联关系,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三亚连洋和经纬舜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 10月1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七十九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大学生命学院生命中心麦戈文定量中心动物房基础设备采购--IVC大小鼠独立通气笼具、EVC大小鼠排气通风笼具、实验动物换笼工作台、隔离器招标采购项目(第二次)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OITC-G18031019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苏州猴皇动物实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鑫发工业坊16

被投诉人1:北京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

被投诉人2: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6号楼1301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中关于“笼盒可配自动饮水接口,提供同IVC产品连接的自动供水用户案例名单”的评分项设置不合理。2.招标文件中关于“提供针对IVC设备饮水系统安装业绩”的评分设置有偏向性和排异性。3.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扣分总和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该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评分项的设置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评分项的设置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2018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八十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工程(农业农村部建设部分)-应用软件开发、标准规范编制、系统培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1841STC4115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飞梭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17701-485

被投诉人1: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以下称采购人)

  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18号楼102

被投诉人2: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设置“涉及农业项目的专业特点或业务流程或其他有关内容的应用软件开发信息化建设项目业绩”的评审因素,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及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有关评审因素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八十一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公安部信息中心2018-2019年度设备代维及软件技术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02-1841CITC5G4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17-19层

被投诉人: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园区)

相关供应商: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5层1501

当事人: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东华公司不具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运行维护)甲级证书,不应得到相应分数。2.东华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提供自2015年以来类似维保项目的业绩”的要求,不应得到相应分数。3.东华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人有2013年以来同一用户连续维保服务3年及以上业绩”的要求,不应得到相应分数。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东华公司不具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运行维护)甲级证书,不应得到相应分数的问题。经审查,评标委员会认为东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给予东华公司相应得分。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3,投诉人认为东华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业绩要求的问题。经审查,东华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招标文件要求的维保服务合同,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其认定及评分并无不当。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八十二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3L防吸附气体采样袋及附件采购项目、防吸附蠕动泵管及附件采购项目(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8042CS)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哈尔滨腾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40号国际饭店金澳购物广场3层343号-20厅

被投诉人1: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大羊坊8号

被投诉人2: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第四次更正公告改变了采购标的,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称87号令)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变更后的评标和检验环节取消了现场由采购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实验室进行检验的程序,违反了8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3.招标文件变更的部分内容歧视小微企业,违反了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4.变更后的评分项目采用各投标人横向比较,没有客观量化。5.采样袋的样品进出采样袋袋咀结构、材质和使用温度等关键指标发生了重大变更,损害了部分投标人利益并排斥潜在投标人。6.变更后招标文件部分条款含有倾向个别投标人的内容。7.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频繁变更招标文件,损害了部分投标人的利益。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采购数量和检验方法等均发生变更,但是并不构成对采购标的的改变。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现场实验程序并非87号令第二十二条的强制性要求。经审查,本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评审,未违反相关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按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了6%的扣除。招标文件变更部分不属于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歧视小微企业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均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安全措施”、“样品”和“售后服务”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打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投诉事项4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6,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指向特定投标人。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7,经审查,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整体进度要求、相关质疑情况以及专家论证结果修改招标文件,同时,代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相应顺延开标时间,未减损投标人的利益。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5、6、7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4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整改。

2018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八十三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部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数据库一体机项目”(项目编号:XCGZX2018-0110)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88号

当事人2:北京里文恒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3至4层4单元505

当事人3: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中关村数字物流港1219房间

当事人4: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8号平房

当事人5:无锡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市民中心10号楼3层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认为:供应商恒鑫公司、富华公司、兴业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恒鑫公司、富华公司、兴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均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官网的查询结果不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此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缺乏合理性。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恒鑫公司、富华公司、兴业公司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的行为限期改正。

2018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八十四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大学西区保洁东区物业服务项目(第二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8041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惠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986室

被投诉人: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甲)19号

当事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得3分”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本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电力设施的应急维修,招标文件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设置为评分项,并规定即使本身不具有该证书的供应商可以将维修任务外包,平等保护了相关供应商的权利,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外包可以保证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得3分”,对外包供应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八十五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理工大学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大连理工大学开发区校区校园网络机房设备购置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磋商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大连理工大学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大连理工大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六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流量接入与分发项目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40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中关村数字物流港1219房间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商海文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海文天)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11层1101室

当事人: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甲89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7为:中标人商海文天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7项技术指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7,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海文天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上述技术指标要求。投诉事项1-7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八十七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院内空调及电力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527)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一区10号楼底商06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供应商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如实应答。本案中,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并不涉及对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2018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八十八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体育总局自剑中心2018-2021年安保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8067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华泰永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安宁庄小区8楼5门602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街6号院1号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有效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应以未提供年检证明为由扣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有效证书,评审委员会以投诉人未提供年检证明材料为由对该评分项进行扣分缺乏依据。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2018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八十九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西江流域监测信息网络保障中心建设项目交换机采购”(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XZC2017-J1-13686-KLZB)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信息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南宁市民族大道81号气象大厦22层

当事人2:广西科联招标中心

地  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70号

当事人3:广西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1号金源中心住宅楼B座1002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采购人与庆公司涉嫌恶意串通。2.采购人存在增加合同外条款及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采购人与庆公司涉嫌恶意串通的问题。经审查,未发现采购人与庆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采购人增加合同外条款及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问题。经审查,上述问题属于合同履行阶段出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2018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九十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A320飞机空警实战模拟训练舱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SDZ-FXXY-002号)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六路15号

被投诉人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四川省广汉市三水镇高店村

被投诉人2: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2幢2-901室(CNH)

相关供应商: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经济开发区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2.本项目成交公告未按规定对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以及服务要求进行公告。3.飞宇公司在全国政府采购项目中串通投标,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不是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4.请财政部门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处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规定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磋商小组组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成交公告未按规定对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以及服务要求进行公告的问题。经审查,代理机构未在成交公告中载明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以及服务要求。7月24日,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对上述信息进行了补充。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成交结果的有效性。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飞宇公司不是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的问题。经审查并调取相关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飞宇公司不是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经向投诉人进一步调取证据材料,投诉人仍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须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处罚的问题。经审查,该投诉事项不属于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情形。投诉事项4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不影响本项目成交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2018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九十一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6号楼13层01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北京大学生命学院生命中心麦戈文定量中心动物房基础设备采购--IVC大小鼠独立通气笼具、EVC大小鼠排气通风笼具、实验动物换笼工作台、隔离器招标采购项目(第二次)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OITC-G180310193)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九十二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检科院2018年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2包、第3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73-1841GNOBHWGK0988)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3号

当事人2:中金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凌大厦15层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填写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导致投标产品信息提前泄露。2.代理机构在第2包、第3包开标过程中,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本项目中代理机构并未以预先填写信息与实际所投产品不一致为由拒绝供应商投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代理机构将填写实际所投产品信息作为购买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举报人以此为由认为代理机构提前泄露投标产品信息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

2018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九十三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闻策划支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80929D)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经济日报社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

当事人2: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有3家以上供应商进入评审阶段,并确定了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过程及结果不符。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代理机构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过程及结果不符的问题。经审查,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评标结果产生后撤销投标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撤销投标的行为无效。

决定本项目废标行为无效。

2018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九十四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8栋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四川大学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平台互联网+检验检测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zcga2018004)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九十五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成都惠勒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惠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惠勒)

地  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4栋14层5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四川大学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平台互联网+检验检测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zcga2018004)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中标供应商成都惠勒投标文件中《合作协议》首页和签字盖章页与《合作协议》甲方提供的存档件不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成都惠勒作出罚款93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九十六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8年单、双视角X光机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8GK-A0000-D07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508号5幢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A座906会议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将具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2.本项目将具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设置为“▲”项,不满足扣4分。同时,评标标准中规定投标货物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得1分,构成重复计分的情形。3.本项目将投标货物专利技术与所获省级以上职能机构奖项等因素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将具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货物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加1分,同时又规定不满足扣4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将“投标货物专利技术与所获省级以上职能机构奖项等因素”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海关采购中心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分标准设置不合规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九十七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四川大学华西校区西区学生宿舍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第二次”(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Y20180349ZC(2))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5号蓉药大厦9层2号附3号

被投诉人: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

当事人:四川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代理机构未查清事实,违法变更成交供应商。2.代理机构就四川锦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后,未向投诉人递交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投诉人递交澄清函后,代理机构也未作出书面答复。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查取证,处罚机关对投诉人作出的43725元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2016年1月至8月,投诉人三次因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代理机构认定其存在未依法纳税的不良记录并无不当。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的条件,代理机构取消其成交资格未违反相关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代理机构就锦信公司提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后,投诉人授权代表现场阅读了该答复并知晓了答复内容,未对投诉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代理机构对澄清函无法定答复义务。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九十八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语言大学智慧语言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02-1841CITC5G6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东方正龙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九层D1012

被投诉人1:北京语言大学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被投诉人2: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园区)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财)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1006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科金财投标文件中的签章及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字涉嫌造假。2.中科金财投标产品“学生应用终端”的CCC认证证书已被暂停无效,中科金财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3.中科金财投标产品“教师语言学习终端”没有CCC认证证书,中科金财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4.中科金财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认证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5-19.中科金财投标产品“语言实验室教学系统软件”(以下简称语言教学软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14项技术指标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科金财投标文件中的签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造假,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3,经审查,投诉事项2、3未依法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中科金财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相关认证报告是真实的。同时,评审委员会认为上述认证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5-19,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科金财投标产品语言教学软件不满足招标文件上述技术指标要求。投诉事项5-19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4-19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2018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六百九十九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财政票据管理系统运行维护项目(2018-2019)”(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0708-CMC18N7333)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悦众瑞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39号1幢408室

被投诉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

当事人:财政部(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分细则中相关业绩要求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项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2.评分细则中价格分比重过低。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相关业绩要求并无不当,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评分细则中价格分比重过低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服务,价格分值为10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2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康复医疗设备项目(第二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B2018/35)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美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8、80号16层1601内1603室

被投诉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器材装备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3号

当事人: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甲2号房门

相关供应商:北京众开博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开博恩)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3号28号楼409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器材装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众开博恩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9项技术指标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9,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众开博恩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9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9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2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零一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干细胞与生殖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流式分析仪器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SZT2018HG/210)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鸿泰东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18号院1号楼3048房间

被投诉人: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B座1103室

相关供应商:北京欣凯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凯隆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D栋301室

当事人: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1号院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采购的三台设备为一个包次采购,也未载明核心产品,应理解为三个独立包,其余各供应商均将三台设备作为整包进行投标,评标结果与招标文件不符。2.根据市场价推算,中标供应商欣凯隆公司报价不含进口环节税,与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报价的规定不符。3.代理机构以质疑超出期限为由认定质疑无效。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投诉人对本项目应当分为三个独立包的理解有误,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评审的行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欣凯隆公司投标文件显示,其投标报价包含外贸代理服务费、税费等所有费用,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对于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认定其质疑无效的问题,是投诉人提起投诉的事由,而非投诉事项。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2018年12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零二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数据传输网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TC18A21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斐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科工路869号第4幢第一层第98车间

被投诉人: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上海市黄浦区牛山南路268号604室

当事人: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将国务院取消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作为招标要求。投诉事项2、3、4为:招标文件将魔力象限报告、IDC市场统计报告、VPN市场占有率等设置为产品的技术指标,只有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满足,具有排他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国务院在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明确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备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作为实质性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3、4,经审查,招标文件将法规没有明确要求的排名作为技术指标缺乏合理性,但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导致无法认定相关技术指标存在指向性和排他性。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具备“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壹级资质”以及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12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零三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光明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光明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云公司)

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30-73(集中办公区)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光明日报社全媒体采编发平台IDC及云计算资源服务采购项目(第02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C-CZB18074)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光明云公司与北京元恒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恒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十二、云平台基本要求”至“二十一、技术支持方案”内容与格式完全一致,且元恒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了“光明云公司提供免费现场技术支持”等表述。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的答复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光明云公司与元恒公司构成串通投标。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光明云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零四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元恒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元恒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恒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2号牡丹科技楼B座310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光明日报社全媒体采编发平台IDC及云计算资源服务采购项目(第02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C-CZB18074)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元恒公司与光明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云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十二、云平台基本要求”至“二十一、技术支持方案”内容与格式完全一致,且元恒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现了“光明云公司提供免费现场技术支持”等表述。元恒公司与光明云公司的答复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元恒公司与光明云公司构成串通投标。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元恒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零五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2018年修缮购置专项实验仪器采购项目(第二、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包,项目编号:XHTC-HW-2018-0440)”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山东华源天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5777号奥体天泰广场A座1702室

被投诉人: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8层810

当事人: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本项目第二、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包中标公告内容不完整。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投诉人不具备针对本项目中标结果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事项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此外,在本项目审查过程中,发现中标公告存在第五、六、七、八、十、十一包主要中标标的公示信息不完整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零六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FAST促动器整机备件及其维护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80Q6J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娄底市中兴液压件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新坪街11号

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当事人: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20号

相关供应商1: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立)

地  址: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潜路99号

相关供应商2:湖州生力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生力)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机坊港路376号

相关供应商3:常州熠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熠松)

地  址: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庙桥新联村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江苏恒立与湖州生力、常州熠松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江苏恒立与湖州生力、常州熠松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零七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中关村四号园区物业招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OITC-G180220797)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29号

当事人2: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6号

当事人3: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1号

当事人4: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5号

当事人5: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6号楼13层01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采购内容为物业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且不属于多单位共用物业的例外情形,本项目代理机构无权代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本项目采购内容为物业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且不属于多单位共用物业的例外情形,本项目代理机构无权代理的问题。《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将多单位共用物业规定为例外情形,主要是为解决部分采购单位与其他单位已有物业管理衔接的特殊问题。本项目不属于目录规定的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特殊情形,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本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

鉴于本项目已废标,责令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力学研究所(以下统称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零八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中关村数字物流港1219房间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部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数据库一体机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官网的查询结果不一致。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鑫裕富华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1318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零九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一期)机柜式机房及UPS设备采购安装服务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XTC-1807012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宝士达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8层2座901

被投诉人1: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被投诉人2: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10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以货物采购为主,而价格分值仅占10%。2.招标文件将UPS厂商、精密空调厂商具有15年以上生产经验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招标文件要求精密空调蒸发器形式采用“/”型设计,排斥潜在投标人。4.招标文件要求“UPS所配置蓄电池不能采用中间抽头方式”,要求“蓄电池只数连续可调”,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部分载明的主要采购标的是机柜及UPS等设备,相关安装施工是配套服务,采购项目属性应为货物。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4,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技术要求的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价格分值设置不合规以及将厂商具有15年以上生产经验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8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一十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里文恒鑫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里文恒鑫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69号3至4层4单元505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部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数据库一体机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北京里文恒鑫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官网的查询结果不一致。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里文恒鑫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1293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一十一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8号平房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部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数据库一体机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授权代表社保缴纳证明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官网的查询结果不一致。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北斗兴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1324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一十二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红十字会2018年彩票公益金救护培训教具采购项目(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2180852W)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深圳讯丰通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金辉路14号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区1号楼203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8号

相关供应商:上海康人医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康人)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航谊路368号第2幢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上海康人所投型号为“KAR/AED98D”的“自动体外除颤仪培训器(AED训练器)”没有备案的企业标准,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产品标准”的要求。2.上海康人所投型号为“YXH-1A6A”的“脊椎固定板”承重≤159公斤,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承重250±10公斤不变形”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上海康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Q31/0120000333C002-2016《上海市企业标准 急救专业技能训练模型》(以下简称Q31标准),与“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标准化服务信息网”公布的Q31标准一致,且该标准中“3.1产品分类”包含上海康人所投产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海康人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产品标准”的要求。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上海康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其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该项指标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海康人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承重250±10公斤不变形”的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一十三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空中乘务学院乘务训练一期设备招标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jzcga2018010)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六路15号

被投诉人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四川省广汉市三水镇高店村

被投诉人2:四川精正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218号8栋

相关供应商1:西安飞宇航空仿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航空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经济开发区

相关供应商2:西安飞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西段南侧100号

相关供应商3:北京墨工战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5号楼17层1720

相关供应商4:廊坊开发区翔坤航空模拟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0514丘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四家供应商均在开标一览表“是否属于进口产品”一栏填“否”,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运动系统采用整体原装进口的要求。2.招标文件要求运动系统原装进口,违反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3.七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三份标书,其中四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参与评标。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打分一致,本次评分是人为操纵的结果。5.飞宇航空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6.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3和质疑事项4未作答复,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和质疑事项5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且未作出合理说明。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相关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对投标产品A320客舱模拟器(动态)是否属于进口产品应答为“否”,未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该事项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投诉人未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3、4,经审查本项目评标报告和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七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参与评标,未发现人为操纵评分结果的情形。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但本项目存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工打分,未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情形,代理机构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飞宇航空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6,经审查,该投诉事项不属于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情形,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6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照规定组织评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一十四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美在中视联合(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美在中视联合(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在国际)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刘老公庄东侧(北京英特塑料机械总厂)42幢8116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双色球主题营销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0708-CMC17N8118)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美在国际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人员“同类或类似项目经验”基本相同,且部分项目人员在10岁左右便有项目经验,与常理不符,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美在国际作出罚款1629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9年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一十五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暨南大学校园公共科研计算平台升级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70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1号楼206房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暨南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

相关供应商:广东宇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宇舶)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大丰路大丰二街80号自编75-76号A312房(仅限办公用途)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广东宇舶不具备2名具有本科学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资格认证证书的驻场人员,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广东宇舶所投产品品牌曙光不具备备份还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3.广东宇舶所投产品品牌曙光不具备HPC集群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刀片计算节点17.#HPC集群管理软件资质”的相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4.广东宇舶所投产品品牌曙光不具备HPC集群管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刀片计算节点25.#产品资质要求(非强制)”的相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5.广东宇舶所投产品品牌曙光不具备刀片散热测试报告,不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广东宇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隶属于原厂商曙光信息产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北京)的2名驻场人员的本科学历证明及信息系统管理师(高级)资格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满足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曙光北京提供的证明材料对该事实加以确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广东宇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3、4,经审查,广东宇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加盖原厂公章”的形式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广东宇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但应当扣除相应得分。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广东宇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检测报告》,评标委员会认为广东宇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已经扣除相应分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广东宇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2019年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一十六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先进光源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光学与探测配套环境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OITC-G1803601003)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建研爱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黄庄路9号

被投诉人1: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乙)院

被投诉人2: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6号楼13层01室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将评审因素修改为“投标人近三年(以项目完成时间计)恒温实验室项目业绩”,导致投诉人不再满足该项要求,该评审因素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2.本项目将评审因素修改为“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中检测点少于8个则不得分”,导致投诉人不再满足该项要求,该评审因素设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3.招标文件中规定控制器须采用PLC系统,该评审因素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具有明显的排他性。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人近三年(以项目完成时间计)恒温实验室项目业绩”,属于将特定领域、特定年限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5.招标文件共有上百项技术条款,而“技术指标响应部分(40分)”规定,出现负偏离响应的每条减3-5分,属于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4,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结合实际需求,设置相应的技术标准及评审因素。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招标文件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但是,在此前项目已因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的情况下,采购人提高了部分技术标准,导致再次因没有供应商响应而废标,相关行为缺乏合理性。

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招标文件有关招标产品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的总分值为373分,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5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七百一十七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交通大学教学设备购置项目(第03、05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IECC-ZB5457)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北京交通大学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3号

当事人2: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

当事人3:北京中天瑞合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7号楼2层45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本项目第03包中标公告内容不符合规定。2.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DLP芯片尺寸:≤0.65英寸”的要求。3.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标准分辨率:1280×800”的要求。4.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内置扬声器:≥20W”的要求。5.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功耗(标准):≤406W”的要求。6.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具有CCS内循环散热系统”的要求。7.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具有U盘直读功能”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第03包中标公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举报事项1不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2,经审查,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DLP芯片尺寸:≤0.65英寸”的要求。举报事项2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中“★标准分辨率:1280×800”的要求。举报事项3不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4、5、6,经审查,本项目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内置扬声器:≥20W”“功耗(标准):≤406W”“★具有CCS内循环散热系统”等3项要求。举报事项4、5、6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7,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05包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具有U盘直读功能”的要求。举报事项7不成立。

                                2019年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八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共和新路1301号C座110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数据传输网建设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九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数据传输网建设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二十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广东检验检疫技术中心2018年第三批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重招)”(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1210-1841YDZB1241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广州泰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迎宾路大石段179号自编B503

被投诉人: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1506自编之一、之二房

相关供应商:江苏舒茨测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茨公司)

地  址: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大道59号滨江科技创新中心15

当事人: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花城大道66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5为:舒茨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5项技术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二十一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全国农业展览馆职工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80764W投诉案作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得利兴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东马坊村366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9

当事人:全国农业展览馆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

相关供应商:北京金康博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康博公司)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B1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金康博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虚假承诺其为微型企业,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金康博公司社保账户不存在,其提供虚假社保证明材料投标,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二十二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保洁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8098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斯马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岭南路368幢七层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展资产)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608

当事人: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1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亿展资产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2019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二十三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全国公安地图服务管理系统(云图)项目(第1包:系统开发与集成)”(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33-18622182690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中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德软件有限公司、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以下称投诉人)

  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南街31号、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盛路18B11-5层、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B2

被投诉人: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2号楼A8801802803

相关供应商1:北京瑞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屏公司)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路422号平房111

相关供应商2:山西博特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特公司)

  址: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南街20号一层

当事人: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称采购人)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供应商瑞屏公司和博特公司不具备实现招标文件要求履行合同的专业技术能力,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供应商瑞屏公司和博特公司涉嫌串通投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本项目采购需求涉及测绘活动,供应商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本项目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行为限期改正。

2019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二十四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学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中心’(通和大厦)机电改造项目制冷设备的采购与安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XHTC-HW-2018-0602)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三和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顺三条212号楼161603

被投诉人1新华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8810

被投诉人2:北京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以下称采购人)

  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12

相关供应商: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安装工程公司)

  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5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所投货物的质保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代理机构未对开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且不允许供应商对开标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3.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部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但本项目确实存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二十五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吉林大学无线网络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80651)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长春市汇丰达成网络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朝阳区工农大路13131808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吉林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

相关供应商: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晟)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东路299901902903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辽宁金晟关于“安装部署”的报价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2.辽宁金晟投标产品“汇聚交换机”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接口类型”的要求。3.辽宁金晟投标产品“无线控制器授权”数量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授权函”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就招标文件编制问题限期改正。

2019年1月15日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