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教学仪器设备产品听检验分类、抽样程序、检验判定依据和单件样品不合格判据。

本标准适用于教学和培训中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的质量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T 15482--1995 产品质量监督小总体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

G/BT 16306--1996 产品质量监督复查程序及抽样表

JY 0001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一般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3 检验分类

3.1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交收检验)、型式检验(例行检验)、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简称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

3.2 出厂检验

3.2.1 出厂检验按照JY0001和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外观、结构、装箱和馐的要求逐台或逐批进行。检验项目一般按照表1执行,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亦可按照订货合同执行。

3.2.2 出厂检验检查计数抽样程序执行G/BT 2828的规定。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4.0,检查水平按一般检查水平(IL)为II,抽样方案采用政党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3.2.3 出厂检验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由检验员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3.3 型式检验

3.3.1 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试制的新产品(包括老产品转产);

b)产品结构、工艺、材料变更,足以影响产品主要性能时;

c)批量生产的产品,停产超过一年又重新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圈套差异时;

e)批量生产的产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3.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最少样品数不少于3台,检验项目见表1。

3.3.3 型式检验的检查计数抽样程序执行G/BT 2829 的规定。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的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65,判别水平(DL)为I,抽样方案采用一次抽样方案。

3.3.4 型式检验由生产厂或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3.3.5 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3.3.6 经过型式检验的样品,不应作为合格品出厂。


3.4 监督检验

3.4.1 监督检验要执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4.2 监督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3.4.3 监督检验的计数抽样检验程序执行GB/T 15482--1995的规定。监督检验不通过,在进行复检时的计数抽样检验程序执行GB/T 16306--1996的规定。主要抽样参数由主管部门与检验机构协商确定。3.4.4 监督检验的检验项目按照表1执行,可选择检验项目由主管部门与检验机构共同确定,一般按照型式检验。

3.4.5 教学仪器设备产品的监督检验由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3.5 委托检验

3.5.1 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3台。

3.5.2 由主管部门进行的委托检验,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可按3.4.3执行,也可由委托方与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检验项目按3.4.4。


4 检验项目、检验判定依据和单位样品不合格判据

4.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监督检验

委托检验

包装

开箱

全部技术要求

安全试验

高温试验

恒定湿热试验

低温试验

振动试验

碰撞试验

跌落试验

超负荷试验

可靠性试验

注1:● 必须检验项目
注2:○ 可选择检验项目





4.2 检验判定依据

产品质量的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军事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4.3 单件样品不合格判据

单件样品不合格判据见表2。有表2中不合格项目之一者,则该样品不合格。


4.4 技术含量高,结构复杂的产品,其产品标准应详细规定检验项。


表2 单件样品不合格判据

检验项目

不合格项目

包装

外包装严重破损

外包装的标准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开箱

无合格证或合格证无检验人员检印(或签字)和检验日期。

无使用说明或使用说明无制造厂名和地址、邮编、电话。

产品标准规定的附件(或备件)不齐全。

外观

外观有一项严重不合格(严重变形、破损、划伤、锈蚀、露底、色差等)。

外观不合格项累计超过被检项的1/4。

功能结构

产品标准规定的主要功能要求有一项不合格。

产品标准规定的非主要功能要求有一项严重不合格。

* 产品标准规定的其它功能要求不合格项累计超过被检项的1/4。

性能指标

产品标准规定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安全指标有一项不合格。

产品标准规定的非主要性能指标有一项严重不合格。

产品标准规定的其它性能指标不合格项累计超过被检项的1/4。

*功能和性能严重不合格,指标准规定的一般性能(或功能)完全丧失(或无)而使产品无法正常工作。


本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