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采发〔2009〕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特殊要求是指:

(一)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资格要求;

(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要求;

(三)因保密需要而设定的资格要求;

(四)因行业管理的特殊性而设定的资格要求。

凡属行业特性和部门特性的产品和项目,应提供法定权力部门的规定文件。

第四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文件的,采购人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依据,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绩情况的,采购人应作理由阐述,且符合业绩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在三家以上。

第五条 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资格审查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适应或者过高的企业资质、或以某一企业或某一品牌的标准作为资质要求;

(二)以垫资承包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三)要求必须在一个区域或一个部门有业绩或者以获得本地区、本部门奖项等作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条件;

(四)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提出歧视性条件;

(五)在同一采购项目中采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第六条 采购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人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时,应明确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程序,资格审查的时间可在评标前或评标后,但不能把资格审查作为购买标书的依据。资格审查的地点,除有设备及重要仪器限制外,应在政府采购中心或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内进行。资格审查的方法由采购人制定,其中应包括详细具体的资格审查评分标准和判断原则。

第七条 资格审查的程序应公开、透明,采购人因项目特殊要求需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在招标公告发出的同时,应将特殊要求及法律依据、资格审查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程序,特别是资格审查的评分标准、判断原则等予以公告。

第八条  资格审查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及设置资格的依据;

(四)资格审查的时间期限、地点;

(五)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六)资格审查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资格审查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小组负责。资格审查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资格审查小组的专家应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名单在审查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由资格审查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一)资格审查工作简介;

(二)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证明;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

(四)资格审查记录表等附件。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应在原登载资格审查公告的媒体上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告。

 

 


本文来源:湖北省财政厅